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因此国家赋予了各级税务机关为完成其本身职责任务所需的相应管理权限和范围,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只有依法办事,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现和税款的征解入库等任务才能顺利完成,所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正确行使好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更不允许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