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之二级甲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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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更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
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试行)》的规定,甲等医疗事故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更多: 例如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了解更多相关的医疗事故信息,请点击: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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