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京劳仲字夏 第733 号
申诉人:何×,女,1981 年出生,住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鹿嘉麟,北京市华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散热器(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亚琛,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丽荣,女。×散热器(天津)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诉人何×诉被诉人×散热器(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杜军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何×的委托代理人鹿嘉麟及×公司委托代理人邢亚琛、许丽荣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学习申请仲裁证据保全。 何×诉称:本人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自2004 年3 月25 日至2007年3 月22 日。2007 年3 月22 口×公司突然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签订了《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2007 年3 月26 日、27 日分别在天津与北京和公司指定的接交人、监交人交接了我所负责的全部工作。本人按约定完成了所负责的全部工作交接;但×公司却故意制造出多项不合理的借口,不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请求:1 、按《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 支付 元;2 、支付未及时转移个人档案赔偿金;3 、支付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转移手续的滞纳金:4 、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5 元;5 、支付3 月份正常报销手机费及杂费671 元;6 、支付带薪婚假补偿金1347 元;7、支付仲裁费用;8 、支付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的债务利息。
×公司辩称:×公司与何×的聘用合同是三年,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就通知了,合同中明确告诉合同的期限,何×的第一项请求是双方协议约定,但是履行该协议需要何×完成交接,至今何×也没有完成交接工作,是何×违约,不是×公司违约。档案没有转移是因为何×没有积极配合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要求档案,×公司不存在拖欠代事。何×没有竞业限制,故竞业限制补偿不能成立,其它岗位的竞业补偿都是个人提出申请后,×公司审核批准。何珊要求带薪婚假,可×公司根本不知道何×结婚,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过书面申请和要求,是何×没有履行自己的权利,与×公司没有关系。手机费用的报销公司没有规定。综上,×公司不同意何×的申诉请求。 经查:何×与瑞特格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 年3 月25 日至2007 年3 月24 日。合同约定何×的岗位为财务出纳,对于仲裁调解书。月薪(税前)3100元,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公司办事处。2007 年3 月22 日×公司通知何×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公司停止为何×支付所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约定×公司支付何×三个月工资9300(税前)做为赔偿金,同时支付一个月工资3100 元(税前);约定×公司支付何×工资至何×交接完的当天,最长不得超过2007 年3 月30 日。约定何×须按照×公司和合同规定与财务部指定人员办理交接离职手续,包括交接所属的全部工作,配合公司移交工作的全部资料、信息和办公用品等一切物品,财务结算等,完成所有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若何×不按时完成全部交接,×公司将按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何×的工资中扣除,另外约定双方达成全部协议,均不向对方做其他任何要求。何增提交《工作描述》 证据,证明其工作职责为现金支付、银行业务、确认帐单都按时付出、协助部门其他员工工作,对此×公司予以确认。何×提交《 监交人证明》 证据,证明何×与×公司的交接己经完成,×公司对此《证明》 中监交人肖×不持异议,但认为内容不全面。何×提交《 交接清单》 证据,证明所有工作全部交接:交接清单上均有接收人许×和监收人肖×的签字确认。×公司对此《交接清单》 真实均不持异议,但认为是完成了部分交接,全部交接没有完。何×提交《 结婚证》 及《 规章制度》 证据,证明应享受十天婚假,瑞特格公司对此真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何×从未向×公司申请和主张。何×提交《费用报销清单》 证据,证明应报销费用,×公司认为没有报销规定,不是上报就能报销,不予认可。×公司提交《 交接清单》 证据,证明何×的交接没有全部完成、没有尽到职责,何×认为不能证明没有尽职。×公司提交《交接清单》 均有接收人许×和监收人肖×的签字。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 、《 监交人证明》 、《 交接清单》 、《 结婚证》 、《 规章制度》 、《费用报销清单》 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2007 年3 月22 日何×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 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何×提交《交接清单》 证据,证明已按职责交接完工作,且《 交接清单》 均有接收人和监收人签字,×公司却认为何没有全部交接完并提出《 交接清单》 中的部分内容没有交接,但对《交接清单》 中的接收人和监收人签字予以确认,本委认为《 交接清单》 经双方签字确认,真实有效。×公司未提交需要全部交接内容的证据,故其提出何×没有完成交接,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 约定,×公司应支付何三个月赔偿金及一个月工资计元〔 税前),故何×的第一项申诉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何×提出支付未及时转移个人档案赔偿金及支付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转移手续的滞纳金的请求,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缺少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何×与×公司于2007 年3 月22 日签订的《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 约定了“双方达成全部协议,均不向对方做其他任何要求气其后何×提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报销手机杂费及支付带薪婚假补偿金的请求,本委认为违反《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 内容的约定,故本委不予支持。何×提出支付仲裁费用及支付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的债务利息的请求,不属本委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何× 元(税前)。 二、驳回何×的其它申诉请求。 仲裁费300 元,由何×承担1 50 元,×公司承担1 50 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杜军
书记员 刘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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