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俄有永久居留地或在一个日历年中累计在俄居住不少于183天的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纳税;在俄没有永久居留地的人则只对其在俄境内所得进行征税。 个人年收入低于20万卢布的自然人交所得税时无须申报。 用于买房和别墅的贷款和偿还此类贷款的钱免征所得税。出售私人的房子、别墅、汽车、贵重物品的所在500倍法定最低月工资以下时,及出售个人物品所得在50倍法定最低月工资以下时免征所得税。 1993年俄联邦《关于自然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补充》及俄总局的实施细则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1个日历中应税所得的税额计算是:100万卢布以下税率为12%;100万至200万卢布之间的应纳税额是12万+20%×100万以上部分;200万卢布以上的应纳税额是32万+32%×200万以上部分。 2.外国法人利润所得税 在俄境内(包括其大陆架和经济区)建立常设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商行和其它都应交纳外国法人利润所得税,不管其所得是否汇出。 外国法人的利润所得税按收益方式区别计征:通过常设代表机构从事企业、活动的利润,税率为32%;进行中介业务的税率为45%;进行业务的税率为30%;从事业务的税率为25%;从事设有赌场的娱乐场、游乐宫或别的娱乐活动(包括出租)的所得,税率为90%;经营电视录像厅、出租录像带、录音带及复制的所得,税率为70%;举办大型演奏表演活动的利润,税率为50%;红利和利息所得,税率为15%;、权所得,租赁所得以及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所得,税率为20%,国际运输的运费所得,税率为6%。 当外国法人不能提供可直接计算出其在俄经济活动所获利润的材料时,机关在其总收入或实际费用的基础上,按利润率的25%的标准计算应征税的利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