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除法院依法判决某人死刑并执行该判决,以及为了防卫不法分子侵害人的非法暴力行为、为了执行合法逮捕或者防止合法拘禁的人脱逃、为了镇压暴乱或者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从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外,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否则,即构成犯罪。 杀人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杀人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因此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是犯罪。胎儿和尸体均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堕胎不是犯罪。但是误以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动机各种各样,如出于泄愤、报复、图财、奸情、激情、义愤等等,动机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三、认定 1、划清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两者的犯罪构成特征有以下区别: (1)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者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 (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后者的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有的情况下,如: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的情况,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加以解决。 2、关于自杀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自杀问题的案件,一般分别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也是借助被害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他人自杀身亡的情况应作为一个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结合案件其他情节加以综合考虑。例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自杀的案件,他人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情节,应作为一个严重情节,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强奸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被害妇女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情节,应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即他人本无自杀之意思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而自杀,或者他人已有自杀之意思而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在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以实现的,不以犯罪论。 3、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仍属于非法。 任何人应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无痛苦地致患者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量刑 《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