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从2007年起在丰台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单位经常要求她加班,且不给加班工资。今年,由于工作强度太大,刘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于是她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按照法定时间上班。领导对刘的主张非常不满,于是在工作中找各种理由刁难她,并无故克扣她的工资。 刘觉得很不公平,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但她手上只有一张盖着单位公章的工作证和服装出库凭证。刘能否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说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等由单位负责提供。 本案中,如果刘希望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减少或拒不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由刘的单位负责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