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知识及办税指南 契税知识 契税是对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国务院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是我国现行契税征纳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一)1997年9月30日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税率为6%; (二)19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税率为3%; (三)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 (四)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如果多人一起购买,其中有一人非首次购房则其他人均不能享受1%契税优惠。 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的。根据湛江市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确定。 四、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售、存量房屋交易需参考评估价,按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中价高者计税;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合同性质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和缴纳契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地点 市直(霞山、赤坎)土地、房屋的契税征收机关为湛江市财政局。地址:赤坎区康顺路48号湛江市财政局大楼一楼湛江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其它县(市)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六、契税稽查 契税稽查工作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七、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标准内免征;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