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7
税法律师:
2009年3月23日,为促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的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以下项目享受
2009年3月23日,为促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的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以下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对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三、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领会该文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二是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上述优惠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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