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禁赌博活动,处罚赌博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活动污染社会风气,妨碍生产、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必须严加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赌资、赌具一律没收,改编权 。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钱物,一律追缴。 第四条赌博者之间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已经索回或偿还的,应予追缴。 第五条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赌博活动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赌博活动均应予以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检查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赌博行为构成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输赢3000元以上的; (二)6个月内3次以上赌博,每人输赢金额累计2000元以上的; (三)因赌博被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五)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六)聚赌抽头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 (七)流窜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八)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