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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解散(守约方单方申请终止)审批

时间:2012-09-06 22:02来源:星星 作者:cicipeng 中国法律网

  【 】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第48条“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一)合作期限届满;(二)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五)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看着财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第72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企业原审批机关为自贡市商务局或四川省商务厅

  办理手续1、守约方关于终止合同及章程的一致申请及有关详情说明;

  2、违约方不履行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据材料;

  3、验资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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