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拆迁胜诉案例:承包地养殖场被强拆分文未付,律师介入获得理想补偿
被拆迁人维权宝典之降龙十八章成功维权案例
【拆迁案情】
杨先生等二十余户贵州省毕节市铜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几年前晌应政府的号召,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进行大棚种植和鸡鸭养殖,凭借他们自己辛苦劳动,已经初具规模,可谓生意红红火火。2012年2月初,市建设局张贴拆除通知,拆除通知认定:杨先生等二十余户在自己承包地上搞大棚种植和养殖,建筑物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44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0条、66条之规定,限定在2012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强制拆除,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在随后的几天里,据说是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公安局、城管部门等有关人员一百多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他们承包经营养殖地上的附着物(草莓、青椒、蘑菇房、鸡舍等养殖房)强制推翻毁坏,种植的草莓、青椒等经济作物被压在下面毁坏,将鸡抓走。就这样他们辛辛苦苦经营几年的大棚、鸡舍、蘑菇房等被夷为平地。杨先生等二十几户被拆迁人的损失惨重。
杨先生等二十几户村民先后到市建设局、市土地管理局、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反映承包地上大棚被强拆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答复,他们又去了北京向国家信访局信访,仍然没有相关机关出面给于说法并予以补偿。2012年2月29日,于森律师代理的一起征收补偿案件(陈、李二户诉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和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在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杨先生等二十余户被拆迁人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即委托于森律师代理被强拆案件。
【律师维权之路】
于森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和去现场的调查、走访,确定好了该强拆案件的维权方案,步步为营,向着胜诉的方向努力。
维权第一季:从征地行为入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于森律师深知:该类案件的一个前提要点是征地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即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可是手头上包括委托人对于征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掌握的证据几乎没有。这些困难难不倒有多年办理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主动出击,获取政府信息。于是,于森律师分别向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征地审批手续、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文件、用地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为审查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作好扎实的工作。
维权第二季:直面强拆违法行为,巧妙维权。
2012年2月份,市房产局、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城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出示相关法律文书等情况下将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上的养殖及种植用房进行强制拆除违法。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上述拆迁行为违法又面临直接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述等多个部门所为,那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于森律师根据拆迁案件的特点巧妙设计维权方案和步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破坏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对于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不予查处那么公安机关就够长不作为。于是,于森律师一纸请求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申请书递交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查处破坏杨先生等人承包地上财产的违法行为,以对违法强拆进行调查。公安部门接到查处申请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违法参与强拆的机关感受到了足够的压力。
维权
维权第三季:为获取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复议诉讼两结合
杨先生等二十余户向政府部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相关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没有给当事人任何回复。办案律师怎样破解行政机关对于被拆迁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理会的难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救济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于是,于森律师针对上述行政机关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请求确认对政府信息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行政复议和诉讼被受理后,相关部门感到压力很大,通知当事人协商解决拆迁补偿事宜。
维权第四季:掌握谈判主动,促成签署补偿协议
行政机关在不公开政府信息被复议和诉讼后,明白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违法。于森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深知此时是谈判的最佳时机,于是向政府相关拆迁部门发出律师建议函:建议拆迁相关部门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拆迁补偿事宜。既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有效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相关部门接函后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协商补偿事宜,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次与相关拆迁部门协商,经过多次协商,2012年5月份杨某等20余户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取得满意补偿。强拆案件得以圆满结束。
【维权律师以案释法】
在征收农民养殖地、工厂化栽培作物甚至集体土地上的工厂、厂房的土地时,相关部门为了减少补偿而认定地上的畜禽养殖房屋、温室大棚、工厂厂房等没有经过城乡规划部门审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从而认定为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大队强制拆除,这是在拆迁大潮中的普遍做法。
在拆迁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根据拆迁案件的特点,找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即找到了法律支持依据。看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第一条直接规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第二条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07),按农用地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畜禽养殖用地、温室大棚种植用地为农用地,在上面建造畜禽用房、温室大棚不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之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无权在农用地上作出规划许可。规划部门对农用地上的畜禽用房、温室大棚作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畜禽用房、温室大棚为地上附着物,
四、根据《土地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应当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因此,征地时畜禽用房、温室大棚应当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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