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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支票汇票区别及相关

时间:2012-09-06 23:16来源:跑得快 作者:闫超 中国法律网

本票

支票

汇票

定义

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 个月 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 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 个月 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 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听说票据问题。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背书保证

付款追索权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见下表)

背书

承兑(汇票特有)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记载方法

汇票背面或粘单上

汇票正面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票据。记载于汇票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不得记载的内容及相应后果

(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2)部分背书无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效力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本票、支票都适用

汇票特有的制度

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

P370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无权更改票据行为的人,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假冒他人的名义签章,听说债券及国库券贴现。而未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票据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代理关系上记载代理关系、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代理人本人也签章

(1)有权变更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变更,属有效变更下(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 ,属构成有效票据的条件(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帮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效力

变造人承担变造后的责任。其它当事签章如果在变造前,应按原记载内容负责;如果签章在变造后,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在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变造人因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P358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容混淆,二者即有区别又有联系:

(1)票据关系属于票据法律关系,是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则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2)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 为原因和前提的

(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只有当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时,票据债务人才能抗辩

(4)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也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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