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朋友李某找到我,询问一个房产案件是不是可以操作,他与父母的关系一直不好,
当然父母单位分到一套使用权房,调配单上四个人,李父母, 李弟弟,以及她 本人,后94年时,
由李父出资买下了产权,产权人为李父一人,后因为家庭内部矛盾,李某搬出居住地,之后几乎
不再来往,最近李父突然要求李某将户口迁出,因为房屋已经出卖给了李某的姑姑,所以李某
觉得 这样已经侵害到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通过诉讼主张买卖无效.故我们将李父以及李某的
姑姑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几个主张,一,认为已经支付了实际的房屋等价,二,已经实际
过户,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 ,所以买卖行为有效,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邢律师却发现了几
个问题,一,因原来房屋的取得来源以及94方案的购买政策看,原告是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房
屋出卖,并未告知原告,二,原告与其父亲关系恶化以久,亲戚朋友都有所了解,作为姑姑这样
的情况下仍购买该房屋,属于明知会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该行为也不属于善意,三,虽几被
告私下串通,声称支付了等价,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无法判断是否支付了等价.故我方
认为不能认为是善意取得.法院在审理之后,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为该买卖不属于善意取得
,最终确认买卖无效.
邢律师点评 :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
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双方所有的证据都是围绕这一法律条文展开,善意取得案件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
题会比较多,所以 当事人在购买房产之中,特别是涉及到房屋中有其他权利人的情况,必须要
做到面面俱到, 以免之后发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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