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除了大量纵向经济关系外,还有众多的横向经济关系。这些主要是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形成的分工协作关系,在企业产销上的联系,在承揽、运输方面的联系,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等。有的横向经济关系,体现着经济法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有偿关系。如各种经济组织在完成国家的生产计划任务后自己安排生产计划,都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横向经济活动来实现。有的横向经济关系是直接在国家计划下进行的。 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经济合同法》以及《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等单行法规。 (三)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关系,即在这些经济法主体与其附属部门之间或这些所属部门相互之间形成的经济关系,以及调整他们与公民、个体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例如,我们要逐步推行经济合同制,通过经济合同把国家计划任务和农民的生产安排更好地协调起来。我不知道劳动。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订立经济合同,将其与农户、专业户、作业组、专业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这是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经济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农户、专业户、作业组、专业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本来是一种隶属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但在经济活动中要运用平等协商的经济合同关系,劳动法全文解释。即横向经济关系,才能把两者在经济活动中统一起来。 最后要指出的是,在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运用纵向、横向经济关系来进行分析,这不过是为了研究的方便。因为经济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不便于分割的。如国民经济管理中除纵向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平衡、协调和协作的关系;我们所说的有计划、按比例,计划是纵向的,而按比例就是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而且在订计划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共同制订,这就是一种协作关系等等。这都是横向经济关系。发展趋势是,横向经济关系要加强,但又不脱离纵向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正是这样一种统一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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