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用 案例: 王某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刚进公司一个星期,公司就为王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工伤鉴定程序 。进行了1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为2年。可培训结束一个星期,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王某与其约定了服务期,如果王某辞职,要支付其培训费用5000元。而王某认为,他尚处于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日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法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关于违约金的赔偿能适用于试用期内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因此,本案中,王某还尚处于试用期内,他只要提前3日通知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公司培训费用。 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无须支付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另外注意,在试用期内要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提前通知就擅自离职,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