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农用车、拖拉机特大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11-11-18 02:19来源:互联船长 作者:烟烟 中国法律网

    农用车、拖拉机特大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桐梓县新闻信息中心 作者: 时间:2006/09/08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一、1999年10月10日,铜仁市坎黄镇金龙村村民瞿政国无证驾驶贵D号龙马农用四轮车(车主:杨国强,男,34岁,江口县桃映乡力子元村民组村民),车载7人,从铜仁市铜江开发区开往谢桥方向,当车行至谢桥办事处仡佬坡(三级电站)处,与塔寨方向驶来的铜仁市环北办事

    一、1999年10月10日,铜仁市坎黄镇金龙村村民瞿政国无证驾驶贵D号龙马农用四轮车(车主:杨国强,男,34岁,江口县桃映乡力子元村民组村民),车载7人,从铜仁市铜江开发区开往谢桥方向,当车行至谢桥办事处仡佬坡(三级电站)处,与塔寨方向驶来的铜仁市环北办事处板桥村个体刘青燕(驾驶证、C照)驾驶的贵D00808号农用车准备会车时,因靠边,致使车辆翻下23.40米的坎下后,坠入11米深的水库中,从而造成 死亡,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经铜仁市交警队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瞿政国无证驾驶车辆,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车主杨国强、新车主俞兴发(未办理过户)和瞿政国分别承担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瞿政国已被刑事。
      二、1999年2月6日13时30分,陕西省宝鸡市武警四支队警务股战士杜文钊,在春节顺家探亲期间,无证驾驶其哥杜文渠自购的“工农12C型铰拉式”拖拉机(无牌),从思南县张家镇吼水坝违章装载11人到溪底修公路。由于杜文钊操作生疏,致使该车行驶至水坝桥准备左转变下桥时,驶离正常行驶路面 2.5米后翻下3.85米高的干河沟内,造成4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思南县交警大队于1999年2月25日对此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在此事故中,杜文钊无证驾驶车辆,且违章载人,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各方均无异议。鉴于故事责任系现役军人,对杜文钊的处罚交县公安局和县人武部处理。
    三、1999年10月26日,罗甸县云干乡个体驾驶员陈万福(男、两年45岁,持J照、证)酒后驾驶罗甸县联营车队贵J山地牌农用运输车,从栗木乡深井货厢载22人,驾驶室载6人(其中2人为小孩)去云干吃满月酒。中午12时许,行至边阳至猴场公路16KM加600M处(小地名:塘窖湾)时,车辆翻下公路右侧56.8米高的路坎下,造成死亡10人(当场死亡9人,陈万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轻重伤16人,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1999年11月13日上午九点许,大方县长石镇清香村村民赵志辉(无驾驶证),用自己购买的贵州F3202号工农——12C型拖拉机,装载本村村民26人和装载玉米红薯等货物500多公斤前往长石镇赶场,九时四十五分,该车行至长石镇清香村五星大桥下坡处时,由于该车严重超载,下坡空档滑行驶速度越来越快,越志辉惊慌失措,方向左右来回晃动。导致该车失控,冲出公路右侧,坠入16.6米高的路坎下面河岸边,造成死亡12人,轻重伤9人,拖拉机发动机脱落,驾驶室、货厢变形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共3页: 上一页 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