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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和终止

时间:2011-11-18 02:48来源:王路路 作者:苏小视 中国法律网

    信托的设立和终止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10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信托的设立和终止nbsp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nbspnbsp (一)信托目的;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但

    信托的设立和终止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信托,采取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此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办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消; 
         (六)信托被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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