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本案具有的从轻及减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人在家庭经济极其贫困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并四处筹借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且被害人在写的谅解书中也明确的指出了被告人A是意外至其受伤的,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再依据最高院量刑规则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本辩护人恳请法院从社会效果、和谐大局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的机会,对此法庭应依法应酌情考虑减轻处罚。2、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当被告人让被害人帮忙打饭时被害人却不闻不问,还故意刁难被告人,这才导致被告人出于一种很气愤的样子,把饭缸摔在了地上,被告人也没有想到饭缸摔碎后会溅到人的眼睛里,这才导致被告人受伤。所以对于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所引发的犯罪起因,人民法院量刑时应考虑减轻被告人责任。3、被害人受伤后五个小时后才被送到医院抢救,耽误了治疗的最好时机,如果出现这伤害事故后立刻送到医院抢救有可能不会导致被害人的眼睛失明,所以对被害人眼睛失明的后果不能全部加在被告人的头上,作为监狱的管理者没有做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在出事后又没有对伤者及时有效的抢救,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请求法官综合考虑过错责任的承担。不能把全部的损害后果都加在被告人一个人的头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