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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时间:2011-11-19 15:58来源:奇寳 作者:钟少鹏 中国法律网
从给付义务具有如下特征:1.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而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2.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得到满足和更臻完善。3.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学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4.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5.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6.因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7.能够独立诉请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8.违反从给付义务后若致主给付义务无法履行,发生履行利益的赔偿问题。本案中,李华军为了促成与张昌兴达成家电买卖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张昌兴的利益为条件,对张昌兴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且该承诺产生自家电买卖合同的约定,同时,该承诺对其交付家电这个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着辅助作用,因此,本案中的免费送货完全符合家电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的法律特征。故此,本案李华军在送货归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伤害,张昌兴不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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