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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律师代理在押罪犯申诉的会见问题

时间:2011-12-13 16:43来源:张铄颖 作者:梦依旧笛悠扬 中国法律网

在我国,律师会见关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虽然不是那么顺利,但起码是有法可依的,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里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当被告人被终审判决(裁定)定罪判刑后,他就被送进了监狱,成为了服刑人员。此时如果他仍然不服,他当然有权提出申诉。但是如果他想委托律师代理他的申诉,或者他的亲属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如何到监狱里来会见他呢?《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我以为《监狱法》应该会有规定,于是我打开了《监狱法》,查阅第四章第四节所谓“通信、会见”的条文,见其第四十八条说:“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说的很明白,罪犯可以会见的只是亲属和监护人,没有说可以会见律师。劳动。看来,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出现了空白。

但是,服刑人员虽然身在监狱,仍然有可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原告,也有可能再次成为刑事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应当有权利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的,而聘请的律师也是应当有权利会见他的。于是,司法部于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九日发布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二)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三)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四)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十分明显,该规定的第二、三项与刑事申诉不沾边;第一项虽然说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但这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这里的“刑事诉讼程序”,只包含服刑人员成为另案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其申诉被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而排除了终审判决之后到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之前提出申诉的这一段时间。而恰恰是这一段时间,法定节假日有几天。服刑人员最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他提起申诉。本规定第四项所称的“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什么情形需要会见?很明显,其解释权在监狱,而不在律师,人家以一句“不需要”就可把律师拒之门外。综上,司法部的规定,不知道为什么遗漏了最重要的情形:即律师代理提起申诉需要会见监狱中的服刑人员。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七大业务之一是“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这里当然包括刑事案件的申诉。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有的是正在监狱里服刑的人员,有的是其亲属。律师不论是接受谁的委托代理申诉,都应当会见该服刑人员。这不但是服刑人员的权利,也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必须要去会见被告人的。我们无法想想,律师不会见被告人如何履行辩护职责;同样,我们也无法想想,律师不会见申诉人,又如何能履行代理申诉的职责呢?

我在2000年去浙江乔司监狱会见申诉人,当时司法部还没有下发有关规定,该监狱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感到很惊讶,劳动局电话。但态度很好。经过交涉,被特准在狱政科办公室会见;2004年,我去广东四会监狱会见申诉人,此时司法部的规定已经下发,该监狱十分配合,给予安排在监狱内部的会客室会见;2006年我去湖南怀化监狱会见申诉人,该监狱让我与家属一起在家属会见室会见。不管在什么地方会见,这三次都会见了。2007年12月7日,我到山东枣庄监狱要求会见服刑人员王延忠,准备代理他提起申诉。我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向该监狱提交了王延忠妻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提交了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该监狱一开始说不能会见,后又说研究后答复。结果,该监狱不但没有按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而且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任何答复。

上述情况提醒我们,监狱中的服刑人员提起申诉,如何获得律师的帮助,如何安排律师会见,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个监狱随意性较大。如果他愿意,就安排律师会见,如果它不愿意,可以不安排,你也没办法说他违法。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律师代理申诉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

一、鉴于《监狱法》并没有律师会见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这样,司法部发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才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因为我注意到,《暂行规定》第一条称本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律师法》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权利,《律师法》又规定了律师“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业务范围,这是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基础,但这两部法律终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监狱的在押罪犯”。而现行的《监狱法》竟然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司法部的《暂行规定》怎么能说是根据这三部法律制定的呢?

二、建议司法部修改《暂行规定》,在第四条加上一项:“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这样,就弥补了漏洞,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不论是接受服刑人员本人的委托,还是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都可以及时会见申诉人,提高代理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中的作用。

三、在监狱中单设律师会见室。律师会见,是要了解案情,向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如果安排在监狱内部的办公室或者与家属一起会见,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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