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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权的变更咨询

时间:2011-12-14 10:55来源:黄山古树 作者:黑暗洛丽塔 中国法律网

  问:两年前,我和我丈夫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当时,法院把刚满1岁的孩子判给了他。从那时起,孩子每隔半月都会来我这玩一次。现在孩子已经3岁,跟我的关系也相当好,每次来我这玩都很开心,时间一长,他就根本不愿意回到他爸爸那去。母子情深,我也很喜欢孩子,事实上职业病 。舍不得他离开我。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长沙贺麓

  答: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回复: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是完全可以的。贺女士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贺女士的情况符合规定,法院是会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

  《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贺女士可以与你前夫签定要回孩子抚养权的协议。

  此外,《意见》第21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碍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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