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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第三条 复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理权,并作出审理决定。 第四条 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30名。 第五条 复审委员会委员(简称复审委员)由农业部聘请有经验的技术、法律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复审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 第六条 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条 复审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复审案件和无效案件审理会议以及组织起草审理决定草案。 第九条 复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农业部科教司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处,负责处理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请求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农业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委托权限。 第十二条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复审委员会委托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处代收复审请求书和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复审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劳动。 第十五条 箠&(炿B'忷缱痧m栰/qZzJ=谍EQK淼Tj塥D &5v4繼塮~呞駇\X>奶鹒鵺耾瓝1戱5q瘿D2澖坆mfh復>'{T炧{~翐麻a趎齗P齲R毉 3)裦荪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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