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李某萍、李某某的证言虚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肾病食疗。根据篁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李某萍与受害人吴文某之妻系姑嫂关系,我不知道劳动。即李某萍与受害人吴文某是亲戚关系。而李某萍在做证时故意隐瞒这一重大事实,谎称其与吴文某没有利害关系,即李某萍具有做伪证的动机和可能;其次,李某萍陈述案发时间为下午5时30许,与刑事案件登记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下午3时许相矛盾,也与三被告人供述的案发时间为下午4时许,你知道糖尿病如何食疗。吴文水陈述案发时间为下午4时许等均相互矛盾。又次,工资福利 。李某萍陈述其看到吴文某与林某宁、美玉、某珍、美玉儿子某弟等四人在争吵,这与吴文某所述其与林某宁争吵后其余三人围上来殴打吴文某的情况相互矛盾。再次,李某萍又故意隐瞒了吴文某先拳击殴打陈某女的事实。且其陈述美玉后扔掉砖头,某珍拿起砖头的重要情节与李某某的陈述互相矛盾。最后,李某萍的陈述再隐瞒了吴文某、林某宁互殴的关键事实,其先后两次笔录里对于陈某女是否跑到某珍家里拿来模板撬再击打吴文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该情节与李某某的陈述也无法相互印证。而李某某系李某萍的密友,受李某萍的指使而作出与李某萍的陈述完全一致的证言,显然也是不可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