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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监事会之成员(监事)监事会

时间:2012-02-03 04:25来源:可乐加冰 作者:李鑫雨 中国法律网

  监事(Mitgliederd des Aufsichtsrats),在德国公司监事会中占一席之位是很高的荣誉,通常拥有公司百分之十股权的股东有权争取成为监事会监事的地位,精神激励的「荣誉」与股东身份的「地位」,使得监事有动机监控公司的运转与监督公司的业务,一旦发现公司业务绩效达不到标准,监事就会采取迅速的行动与措施,促使公司达到理想的期盼。

  (一)监事之资格:根据德国股份法第100条之规定,监事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自然人,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成为监事:第一、已经担任十个依法应设置监事会之商业公司或矿业联合公司的监事;第二、担任该公司之从属公司的代表人者;第三、本公司之董事而任他公司之资合公司或矿业联合公司之监事者。以上监事资格是针对要求股东监事(资方监事)的条件;而职工监事(劳方监事)则尚要符合「参与决定法」、「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参与决定补充法」、和「1952年企业组织法」的要求条件而确定。

  监事会成员(监事)在计算可接受委任的最高界限时(每个人最多可兼任十个监事),听听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104/71313.html。作为监事会主席的委任算作两个委任,向股东会推荐新监事会候选人时,要指明其所兼任的其它监事的情况和其专职,以尽早避免过度负担和竞争局面的出现。

  (二)监事之任期:选任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得长于至决议对任期开始后的第四个营业年度免责的股东会结束时止的时间。任期开始的营业年度,不计算在内。候补成员的任期,至迟在丧失资格的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届满时消灭(德国股份法第102条)。

  (三)监事之解任:由股东会所选任之监事,股东会于任期届满前,得以四分之三以上股东之同意决议解任之。若依据公司章程所委派之监事,其解任得由该委派权人随时解任之,并由另一名成员替代。此外如监事的个人有重大事由时,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之声请,解任该名监事。而职工监事之解任,学会劳动。则依「参与决定法」、「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参与决定补充法」、和「1952年企业组织法」之规定(德国股份法第103条)。

  (四)监事之兼职: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同时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会成员的长期代理人、经理人或有权进行共同经营的代办商。若监事为董事会成员的代理人,其期间至多为1年,在代理期间内,不得从事监事会成员的活动(德国股份法第105条)。

  (五)监事之报酬:在章程规定,或由股东会准许,对于监事之工作活动,可以给予报酬,其应与监事的职责及公司的状况成适当之比例;若报酬由章程规定,股东会得以简单多数决议修改章程以减少报酬(德国股份法第113条第1款)。

  (六)监事之契约:劳动。监事与公司订立劳务关系的雇佣契约或承揽契约,其在监事会行为对公司负有义务,契约的有效性取决于监事会同意。公司因与监事订立契约而向监事给予报酬,而监事会未同意此项契约,该名监事应返还报酬,但监事会承认此项契约,则不在此限。该名监事对公司享有请求返还因所从事活动而取得利益的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但不得以该项请求权抵销返还请求权(德国股份法第114条)。

  (七)监事之贷款:公司只有得到监事会之允许,才可以向监事给予信用贷款。http://www.5law.cn。控制公司只有在得到其监事会允许时,以可以向其从属企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从属公司只有在得到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允许时,才可以向控制公司监事会的监事给予信用贷款。关于允许贷款的决议,应规定对贷款的利息和偿还。若监事作为独资商人经营商业,其贷款为支付公司向其交付商品的货款,则无须监事会允许。对于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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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的贷款准用上述之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给予贷款,而嗣后监事会不同意时,均应立即返还贷款(德国股份法第115条)。

  (八)监事之义务:对于监事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准用德国股份法第93条关于董事的规定(德国股份法第116条)。亦即:第一、监事在执行业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对于其因在监事会的活动所知悉的机密事项,特别是营业或业务秘密,应保持缄默。第二、违背其义务的监事,作为连带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之义务。对其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有争议,其负举证责任。第三、在下列情形,监事特别负有赔偿的义务:1、违背本法向股东返还出资;2、违背本法向股东支付利息或红利;3、违背本法认购、取得、作为质物接受或收回公司或另一公司的自有股份;4、违背本法在发行价格缴足前发行股票;5、违背本法分配公司财产;6、违背本法在公司无支付能力或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后进行支付;7、违背本法向监事给予报酬;8、违背本法给予贷款;9、违背本法在附条件增资时,于规定的目的之外或于对等价值缴足前发行增资股。第四、监事行为基于股东会合法决议,对公司不负赔偿之义务。但赔偿义务不因监事会已对行为予以承认而被排除。公司只有在请求权发生之后3年时,并经股东会同意,且没有股份合计达到股本的十分之一的少数股东以作成笔录的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形,才可抛弃赔偿请求权或对此达成和解。赔偿义务人无支付能力,并且为免除无支付能力程序而与其人和解,或赔偿义务在无支付能力方案中规定,不适用时间限制。第五、公司的不能从公司取得清偿为限,公司的赔偿请求权也可以由公司债权人主张。但在上述第三的情形以外,监事已严重违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时,才适用此种规定;对于债权人,赔偿义务既不因公司的放弃或和解,亦不因其行为基于股东会的决议而被废止。公司在破产程序期间,由破产管理人或财产监督人行使债权人对监事的权利。第六、上述规定发生的请求权,经5年时效消灭。

  (九)监事之责任:故意利用自己对公司之影响力,使监事、董事或经理人等对业务有代表或人,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之情事者,对于公司因此所造成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若股东亦受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监事如违反其义务时,该监事应与上述人员同属连带债务人,而监事应就其已尽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负举证责任。惟监事之行为若是执行股东会之决议,则对于公司及股东所受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得仅因得到监事会之许可,而认为免除赔偿责任(德国股份法第117条第1、2款)。1998年德国通过「增强企业领域监督和透明度法」规定:由于降低在重大违反义务情况下表决的法定人数(百分之五或者一百万面值的股票),因此对机关成员,特别是监事会成员,主张赔偿损害请求权得到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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