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本文重点探讨县级供电企业成为实体后,用有关的法律规范安全用电和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为建立法制化农村电力市场的新秩序而努力。 1 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及统管的利弊 农电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是: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乡电管站改为乡供电所,农村电工聘为农电合同工。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对加强农村用电管理,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统一的用电管理体系及建立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就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后,所产生的影响及利弊做了以下调查并加以剖析。 1.1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管之利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为供电部门对整个供电网络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有利条件,特别是对保证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电费电价的治理整顿、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发展农村经济等都将产生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1.1 农村电力设施的健康水平将会提高 农村电力资产未实行统管前,谁的资产谁管理,由于农村电工的管理水平比较低、技术素质比较差,电力设施得不到及时地维护,设备的缺陷得不到及时地发现和处理,造成了用电事故的频频发生。农村电力资产统管后,电力部门的管理水平高,人员的技术素质好,能对配电设施进行定期检修、试验和维护,对一些设备的缺陷也能得以及时地发现和处理,特别是在电器材料的选用上,能严把质量关,防止劣质电器在农村电网上运行。这样,一来规范了原来混乱的电器材料市场,二来保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管后,电力部门经过对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改变了原来配电线路过长、供电半径过大、供电方式不合理、配电变压器大马拉小车等造成的供电质量差、电能损耗偏高等现象。 1.1.2 加强了电能计量管理,杜绝了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未统管前,农村电能表管理是比较混乱的,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及村电工技术素质、思想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一大批质量差、性能不稳定、精度低的劣质电能表流入了农村的低压计量网络,特别是农村电工不能及时的对电能表进行校验或周期性校验,电能表的故障率、不合格率高得惊人。笔者通过对目前正在进行农网改造村的电能表的校验中发现:20%的农村计费电能表有的已坏或有严重的缺陷,30%的电能表超差,电能表的不合格率占到农村计量电能表的50%左右,而个别村还要高。农村电能表误差增大,相应增大了低压线损,造成了农村电费的不合理均摊。农村电力资产统管后,供电部门管理到农户的电能表,使农村的电能计量管理(关键是电能表的管理)纳入了正规的管理渠道,从而保证了农村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此外,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村电工变成了合同农电工,并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农电工将实行异地抄表,共同维护,农村用电真正做到了“五统一”、“四到位”、“三公开”,使农村的用电管理有了一个质的变化,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了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问题。 1.1.3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农村电网的健康水平提高了,农村用电的电能损耗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由此带来了农村电价的降低,这就意味着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村经济将得到发展,而农村的电力市场也将得到开拓,农村的用电量将会大幅度提高。 1.2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管之弊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后,供电部门的管理范围扩大了,农村电工纳入了供电部门的统一管理,供电部门的责任也相应增大了,这对电力部门提出的以“安全为基础,质量为保证,效益为中心”的方针带来了挑战。 1.2.1 经济效益将受到影响 农村的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后,原来按《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转移到了每户农民的电能表端,即供电部门的计量计费点,设在了每一个农户的进户线端,这样一来,原来在产权所有者的电力设施上,所引起的电能损耗均要由供电部门来承担。这将对供电部门的经济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1.2.2 管理难度加大 供电部门对农村用电统一管理后,一些在村内有重要影响的人的用电特权没有了,他们可能会对供电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甚至会出现干扰、阻挠等现象。随着供电部门的政企分开,原政府赋予供电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没有了,对这些不触犯法律但又让你没办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实在是让供电部门头疼,使供电部门的管理工作力不从心。 1.2.3 农村用电安全问题将特别突出 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从农户的电能计费表以上的所有电器设备,均是由供电部门来维护管理,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之规定,发生在电器设备上的,由资产的所有者和维护者承担,这说明统管后农村电网的安全责任,就要由供电部门来承担,其中包括供电所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意外伤亡事故(农民触电事故)三方面责任。 农村电管理站统一管理以后,农村电工成为乡供电所职工,担负所管辖区内的10 kV线路、配电变压器、0.4 kV低压电网维护工作,但因其文化水平、职业道德、安全素质和技能较低,发生人身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此外,未进行农网改造的行政村(社)的安全问题则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做为保障农村用电安全措施(防止农民触电事故)的主要手段——漏电保安器的三级保护,大部分没有到位,由于农村照明线路的绝缘强度低、树害严重及农民的私拉乱接等现象,造成了漏电保安器经常动作,而往往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及时的恢复送电,故拆除漏电保安器运行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漏电保安器的质量也存在许多问题,老型号的漏电保安器仍在运行,拒动作及灵敏度偏低现象普遍存在,全部更换又不现实。 (2) 农村低压电网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由于以前农村用电多数属于村承包给村电工管理的模式,村电工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思想素质,特别是村电工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农村低压电网的不规范化,达不到电力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着严重的设备缺陷等不安全因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