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司法考试《婚姻法》考试重点之离婚

时间:2012-02-08 01:46来源:黄俊贤二世 作者:心动的感觉 中国法律网

  导语: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之离婚。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想知道劳动

  精彩推荐:

  2011年司法考试专利法复习技巧

  司法考试著作权法复习全攻略

  司法考试民法学科重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婚姻法》考试重点之离婚: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3、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协议离婚

  1、条件:自愿;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2、效力:婚姻关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终止财产分割——履行纠纷——仍可诉讼解决——若1年内反悔——可得起诉——欺诈、胁迫的,撤销之【婚姻法解释(二)9】子女扶养——随时起诉。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情形【婚姻法32】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应准予离婚。

  2、对两类人特殊保护女方的保护: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婚姻法34】现役军人的保护:军人同意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法33】(32条前三项)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财产分割谁的谁拿走;说不清的共有共有的分割协商其他方式——房屋、独资企业投资【婚姻法解释(二)18、20】离婚财产分配与公司法的衔接【婚姻法解释(二)16】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劳动。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财产分配与合伙企业法的衔接【婚姻法解释(二)17】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财产处理

  (1)隐匿、变卖、毁损共有财产——少分、不分

  (2)财产补偿(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权利)

  (3)财产帮助

  (4)彩礼返还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法律//教育网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姻法解释(二)10】

  3、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责任范围——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方式——以“离婚”或“主张离婚”为条件诉讼离婚——原告无过错——同时主张——被告无过错——1年内——上诉中提起——不能调解——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不影响诉讼——1年内——可以协议放弃【婚姻法解释(一)30】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