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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

时间:2012-02-08 04:38来源:王墨 作者:邓恆 中国法律网

  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以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的行政主导型的不规范的重组为主流。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方面,资本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体以及收购动机日趋多元化,谋求企业控制权、实现产业整合、增强协同效应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上市公司收购,正逐步成为并购主流,并购模式向战略性、产业性并购转变,支付手段灵活多样。这些新变化和新趋势即是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系列积极变化,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劳动。新《证券法》实施后,作为一个重要的新融资工具,“定向增发”被捧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的新宠,正被广泛利用。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和定向发行往往伴随着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和二级市场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股权分置改革刚刚完成,全流通市场格局尚未实现,我国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活动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并购重组过程中既有市场化因素,又具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并且,股权分置改革前就已存在的进行恶意重组、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仍然不减。

  针对上述情况,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修改了2002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7年9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规范恶意收购和重组行为,2007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同时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项涉及并购重组和非公开发行的规章,对利用定向增发进行上市公司的恶意收购等重组行为予以更为直接的严厉监管。可以说,我国的上市收购法制对于收购者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收购和反收购行动都采取了严格的管制,体现了在股权分置改革刚刚完成、全流通市场格局尚未实现的背景下,对于复杂混乱的并购重组进行严厉监管的理念。

  对于外资并购也开始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逐渐采取保守严格的管制政策(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以充实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理念。本文考察美国和日本的状况后,提出旨在规范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如何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对于美国的考察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陆续经历了一次革命性的变迁,通过了保护非股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认为股东只不过是各类公司利害关系人中的一类,要求公司经营者不仅要为公司股东谋利益,也要顾及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此次立法改革起因于立法者们对20世纪80年代公司收购浪潮的效果的关注,他们在本州地方利益的驱使下赋予董事们多余的理由以击败敌意的收购控制权的要约。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收购浪潮汹涌澎湃。其中,敌意收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目标公司经营者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公司收购的成功往往意味着新控制者对原有经营计划的改变,这有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工人失业,供应商失去客户,消费者失去某种商品,社区的文化和环境遭到破坏。因此,目标公司经营者在面对一次敌意收购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之外,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还应该考虑公司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目标公司经营者认为收购不利于其他利益主体,即便该收购有利于股东,他也可以据此采取反收购行动,剥夺股东在收购中获得高溢价的机会。面对敌意收购对自己利益的威胁,目标公司经营者反收购的倾向是不言自明的,但纯粹为巩固自己地位的反收购行动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以社会责任为借口来说明自己反收购行动的合理性,其结果可能使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反收购行为失去约束,为其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提供方便。

  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之所以作为反收购防御措施被广泛利用,是因为有一个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众多、敌意收购盛行的特殊环境。而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当来说股权较为集中、敌意收购较少,其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运用则有所不同。

  二、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对于日本的考察

  日本2005年新公司法典主要参考了美国针对敌意收购的防御措施,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措施。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实行“董事会中立主义”,日本新公司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但从规定了对于以维持经营权为主要目的的新股发行或新股预约权的发行,如果是以明显不公正的价格发行就可以对其提起请求停止发行之诉等来看,董事负有作为善管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的中立义务。

  正因为实行“董事会中立主义”,所以在日本,据笔者考察,尚未看到像美国那样在立法上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作为采取反收购措施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日本的法官在一些判例中强调了收购者应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美国投资基金“Steel Partners Japan Strategic Fund对调味品生产商——牛头犬调味品公司(Bull-Dog Sauce)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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