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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谁的过错?

时间:2012-02-08 13:45来源:olay 作者:微笑 中国法律网

房屋买卖是房产转让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1998年7月20日 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2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2001年6月1日 开始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16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学习http://www.5law.cn。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也规定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签订书面合同或是认购、订购、预定协议,且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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