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的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生存难以为续。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129/122686.html。现实生活中,劳动保险 。许多农民一辈子只拥有一套宅基地房,如果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农民的惟一一套宅基地房,将会使该农民永远失去再次申请建设宅基地房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法院查明农民只有一套赖于生存的宅基地房,那么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其实行财产豁免?农民财产的有限性决定了法院在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时,农民拥有的惟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是宅基地房。而如果把农民惟一的生活用房拍卖或变卖掉,他们可能就只能流离失所、无处安居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