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法规确定的原则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0/05/18 推荐拆迁安置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已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通过,2001年6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又迈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修订法规的必然性 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已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通过,2001年6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又迈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修订法规的必然性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实施,给城市房屋拆迁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财产权关系日益复杂,拆迁过程中的民事关系也日益复杂。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拥有房屋产权的比重日益提高,老百姓住房消费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对住宅商品化的推动,拆迁补偿、安置中市场因素日益占据重要的位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成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焦点问题。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房地产的价格必然地要完整地反映其价值。 同时,政府转换职能,依法治理社会经济事务,也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的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条例》中有一些制度是适应当时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需要而设立的,同时又受到当时体制的羁囿,过去政府直接组织城市房屋拆迁,或者直接调解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关系,这些是不符合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的。 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丰富经验,在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做法。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可以加快拆迁工作进程,提高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拆迁纠纷。如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化拆迁”,对于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减少长期周转、满足被拆迁人不同的住房需求,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这些实践的经验,既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将其合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制度,也需要通过法规予以规范。对比一下劳动。 新《条例》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对象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墩"伜F牛bZ炅0_甓V盵秞i.湘\郔W_zzLd倆~欉鴍塵Rq玦褲d沩 紘Vー|兜#打>0&z涻^琵还紥龊k$EA紳浵Z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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