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主体与时间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6/02 推荐征地补偿律师: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该条及有关法律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该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定婚假。要求举行听证的主体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时间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购房须知。逾期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则不享有该权利。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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