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于2005年和丈夫协议离婚,婚生子小东由吴女士抚养,丈夫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2008年吴女士的前夫和朋友一起承包了高速路段的建设,收入比原来增加了很多。吴女士考虑到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遂向前夫提出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要求。但其前夫认为两人协议离婚时已约定了孩子的抚养费的多少,故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对于职工婚育证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经确定后,子女可以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此种情况需在在必要的时候请求,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一)。比如上学费用大幅增加、生病或生活发生困难时,原有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案分析,小东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吴女士仅仅因前夫的收入增加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