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上保险中“一切险”的由来 建国初期,在海上保险领域,我国使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中的一切险条款恰恰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1963年我国建立自己的条款时又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 但在1972年,我国对1963年条款进行修改时, “一切险”被改为“综合险”(英文名称仍是“ALL RISKS”), “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撞、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即将综合险的责任列明为15个险别,而这与“ALL RISKS”的原意是大相径庭的。相比看中国计量学院。 在1981年1月1日修订并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将“综合险”又改成了“一切险”,英文名称仍是“ALL RISKS”,且“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与国际上通行的责任范围基本统一。 但原保险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函(1997)210号《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将“外来原因”明确为“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似乎又回到了72年条款的老路上,并从此引发了保险业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热烈探讨及司法实践中的摇摆不定。 二、英国海上保险中的“一切险” “一切险”在英国海上保险实践中也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实际上,一直到20世纪早期,创业小项目。英国水险市场上的实践仍然主要是在传统的S.G.保险单(已被考证为ship & goods 的缩写)基础之上,仅承保保险单上列明的风险及有关类似风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最初也只有“平安险”和“水渍险”。在借鉴欧洲大陆保险市场的做法、经历了将承保风险扩展到承保一两种非主要风险、后又扩展到一套附加风险的历程后,1951年,协会货物一切险条款首次出台。在联合国贸发会1978年11月形成的报告促使英国对其海上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进行全面的修订后。1982年1月1日问世的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避免对被保险人产生误导,摈弃了“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提法,而代之以英文字母A、B、C命名,但其中的A条款与旧的“一切险”条款相似,其承保风险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all risks minus exceptions)方式,承保列明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意外的损失”(fortuitous loss)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