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传统的担保大都是指无偿的担保。但是无偿担保有一些弊端,虽然法律规定担保人必须依照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如因担保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收益,在履行法定义务时抵阻情绪很大,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带来很大的阻力,甚至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一般认为担保人不是作为当事人,而是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虽然也确定了对担保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措施,如:担人的先诉抗辩权、求偿权、反担保制度、担保履行期间等,但这些措施不能有效保护担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担保人的求偿权不是在事前求偿而是事后求偿,主债务人往往已丧失了履行能力,从而导致担保人的追偿落空。同样,反担保制度在现实生活也难发挥实效,假设反担保是物的担保,主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后,担保人要满足其求偿权无疑是杯水车薪,假设反担保是人的担保,对于第二担保人仍然存在权利保护的题。因此,现行《担保法》对担保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充分的,担保人的权利实现困难,因此是担保制度发展的障碍,不利于担保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