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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到前夫家索款“过火”引发名誉权官司

时间:2012-04-01 18:23来源:摆小人书摊的老人 作者:紫山千琴 中国法律网

前妻到前夫家索款“过火”引发名誉权官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由于前夫张松不还欠款,李丽亲自上门索款。不料,在索款时难以自制,致行为方式过火,惊动了前夫的妻儿及其父亲、母亲、丈人、丈母7人。张松等7人认为李丽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余万元。考量李丽的侵害手段、场合、行

由于前夫张松不还欠款,李丽亲自上门索款。不料,在索款时难以自制,致行为方式过火,“惊动”了前夫的妻儿及其父亲、母亲、丈人、丈母7人。张松等7人认为李丽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抚慰金共10余万元。考量李丽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又鉴于李丽已当庭就其上述行为赔礼道歉的原因,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松等7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张松和李丽于2009年经调解离婚。2010年,因房产问题又进行了诉讼。经法院判决,劳动离婚协议书下载。一套房产归张松及其父母所有,但应支付李丽补偿款28万元。由于张松及其父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丽于去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前夫的拖欠行为,李丽由发怒发展成泄愤。去年11月5日晚,她叫来家人,赶至前夫2楼家中叫开门遭到拒绝。劳动。由于李丽不能进入,便在门外和楼下吵闹、谩骂。1个月后,李丽又以同样理由在前夫家门口吵闹、谩骂。张松和妻儿及其父亲、母亲、丈人、丈母共7人认为李丽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诉至法院,相比看http://www.5law.cn/info/a/sifa/laodongbaozhang/2012/0212/153397.html。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7人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至3000元不等,共计10余万元。

张松等7人在法庭上诉称,去年11月5日晚,李丽及其父母、妹妹四人来到自己居住地,她利用还拥有的大门钥匙,至自己居住的2楼砸门,并扬言要闯进来。同时,用侮辱性语言大声谩骂。周围邻居都听得清清楚楚。前后闹了1小时。去年12月5日晚上,李丽等4人再次来到自己居住的家中,砸门、谩骂、侮辱、闹事,且言语更加恶毒,引来小区居民的围观和议论。李丽的行为对张松等7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遭到不明情况的人无端猜疑。张松等7人认为,小区是本人的生活环境,居民之间互相熟识。现在张松每天都要进出,十分苦恼。其妻子正在做月子,已患上了产后抑郁症。儿子是不满1个月的婴儿,想知道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受惊吓后,出现睡眠中惊吓、无法睡眠及哭闹,稍有一点声响就会惊吓、哭闹及不喝奶。其他人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

李丽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在去年12月5日,要求张松及其父母尽快支付析产案件中的钱款。与张松的父母和其丈人丈母根本未见面,也未发生争吵,也未辱骂过对方。自己也不知道张松家中有小孩。因侵害并未持续发生,所以停止侵害无从谈起。李丽称,纠纷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均在于张松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自己没有实行侮辱诽谤的行为,故不构成名誉侵权。

在法庭审理中,李丽对自身行为向张松等7人口头道歉。

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才干、品质、思想、信誉等各方面的评价。侵害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李丽与张松等人在争执过程中,吵闹、谩骂张松等人,该行为对张松等人名誉感产生伤害,以及影响其一家安宁生活,但并不当然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未构成对名誉权损害。综合考量李丽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又鉴于李丽已当庭就其上述违法行为已赔礼道歉,故无需再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张松等7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李丽的未对其造成严重后果,该主张难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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