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与刑法原则的冲突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推荐刑法律师: 【摘要】酒驾、醉驾入罪是当前大家正在讨论的话题,作者认为此种单列罪名的行为是不严肃的行为,是与刑法原则相冲突的行为。 【关键词】醉驾;刑法 日前,全国人大正在开会,全国百姓也在热闹的参与讨论醉驾入罪问题。 当然,支持声一片,但也不乏反对之音。《北京晚报【摘要】酒驾、醉驾入罪是当前大家正在讨论的话题,作者认为此种单列罪名的行为是不严肃的行为,是与原则相冲突的行为。 【关键词】醉驾;刑法 日前,全国人大正在开会,全国百姓也在热闹的参与讨论醉驾入罪问题。 当然,支持声一片,但也不乏反对之音。《北京晚报》8月24日的文章《醉驾入刑是“重典”还是滥刑?》就代表了一种声音,其实,作为刑法,惩罚虽然是主要的,但是,在中国几千年传统之下,在目前国泰民安,一片和谐之下,不论青红皂白,把醉驾入罪,我同意《北京晚报》的观点,认为把醉驾入罪是没有依照依法治国理念、没有依照刑法原则的仓促立法之举。刑法的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三大原则。目前的醉驾入罪,与此三原则皆有冲突,理由如下: 一、与罪行法定原则的冲突 全国人大有制定法律、修改刑法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既然有了的罪名,又何苦去特定一个什么危险驾驶罪呢?把醉酒驾驶、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造成一定后果,分别按照后果来定罪量刑就可以了,比如说增加刑期,增加赔偿的数额等,何苦来所谓的顺应民意来增加新的罪名?法律是严肃的,所有的行为未必都要入罪,刑法是谦抑的,你看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要为公民争取最大的宽容。这才是法治的本意。 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并处。这段草案,有点乱用刑法,乱用重典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凡是构成犯罪的,还要把刑罚与其犯罪相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真的非要刑罚的处罚?所谓的情节恶劣,指的是什么?首先要罪行法定,如果界定不清楚,让别有用心的司法人员利用,恐怕轻松的就把您送入监狱了。 三、与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的冲突 本来,醉驾入罪的原因应该是与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南京“张明宝案”之后,人们对危险驾驶的愤怒情绪迅速高涨,我们的立法机关顺应民意要修改刑法。但是,不难看出,以前的关于交通肇事、酒后交通肇事等,全国司法机构的看法是不同的,因此,也就造成了适用法律的不平等。有些地方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有的按照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入罪,造成了我们这样一个中央集权下各地各自为政的矛盾局面,丧失了法律适用一律平等的原则,甚至于造成了对法律的信仰危机。 保障公民权利,是刑法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举双手赞同。但是作为一个信仰法律的人、一个以法律为生的人,我看到的是刑法之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把一种行为入罪,意味着这类人的权利失去了。作为刑法的惩罚性,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声誉的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实行严刑峻法,我是赞同的,因为有这些犯罪,侵害的是我们所有人的利益和权利。对于酒驾、醉驾,修改一下交通肇事罪的条款,让其清晰明确,让任何人都能明白一旦造成交通肇事罪面临的失去自由和巨额赔偿,就能起到刑法的预防罪用,而不必单独再麻烦去入罪了。至于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罪的,通过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在终生禁驾、吊销驾照、行政、巨额罚款来解决问题。君不见: ·功能多面化: 欧丽福橄榄油尤为重视中国消费者实。现在酒后驾车的人已经很少了,道德观念建立起来了,主动遵守了,就不必麻烦刑法他老人家了。 【作者简介】李松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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