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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花钱打赢购房官司

时间:2012-04-03 22:43来源:百年鸟人 作者:相邀一壶酒 中国法律网

消费者不花钱打赢购房官司

来源:|||律师维权网 作者: 时间:2011/10/31 消费者权益律师: 西柳州消协与律师事务所联手助阵 “全靠消协为我提供免费律师代理诉讼,我才打赢了这场官司,我已经从房地产公司拿回了全部定金,非常感谢你们为我主持了公道。”日前,广西柳州消费者黄女士前往柳州市消费者协会,表达了她的感激之情,并赠送了一面锦旗。 买房感到憋屈

西消协与律师事务所联手助阵
“全靠消协为我提供免费律师代理诉讼,我才打赢了这场官司,我已经从房地产公司拿回了全部定金,非常感谢你们为我主持了公道。”日前,柳州消费者黄女士前往柳州市,表达了她的感激之情,并赠送了一面锦旗。
买房感到憋屈寻求消协帮助
今年1月12日,消费者黄女士向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银阳公司)支付7万元定金,定购了其开发的某楼盘的两套房屋,并签订了定购书。双方约定,自签订定购书后7日内,银阳公司有义务为黄女士保留她所定购的房屋;黄女士须在此期限内与银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预付首期购房款;如果黄女士未能按时与银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则视为她自动放弃认购权利,已付的7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1月18日,黄女士如约来到银阳公司售楼部准备签合同。她看过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后,发现其中有多处未能表达她的意愿,且当初售楼人员对她的承诺也没有补充表述,黄女士要求将合同修改后再签,对方未予理会。黄女士随后前往柳州市消协投诉。
消协依法调解开发商未接受
今年3月21日,柳州市消协组织黄女士和银阳公司进行调解。银阳公司称,双方所签订的定购书具有法律效力,黄没能按时签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柳州消协则认为,依据《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定购书若与国家法律相悖,属无效。消费者已在约定的时间与银阳公司协商合同条款事宜,是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不能归咎于消费者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银阳公司应当向消费者退还定金。
银阳房地产公司拒绝接受消协的调解意见,纠纷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律师免费代理消费者赢官司
鉴于这是一桩典型的购房定金消费纠纷案,柳州市消协与柳州同望律师所决定援助黄女士,由同望律师事务所免费代理诉讼,将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8月8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柳州市消协工作人员旁听。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辩激烈。最后,法院依据消协为黄女士提供的“消费投诉登记卡”及有关处理结果等证据,于9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判黄女士胜诉,要求银阳公司返还黄女士7万元定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259元。判决下达后,银阳公司没有上诉,并于11月向黄女士退回7万元定金。
本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这起诉讼是柳州市消协于今年“3·15”期间和柳州同望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的“柳州市消协·同望律师团”免费为消费者打的第一起维权官司,消协与律师携手免费帮助消费者打官司,这在广西消协系统是第一例。
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美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向法院诉讼,是《消法》赋予消协的7项职能之一,柳州市消协的做法是消协组织履行《消法》的有益实践,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范围的延伸,也对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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