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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2-04-04 13:43来源:沉默的大海 作者:坐家煮妇 中国法律网


我国民商法采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对自己造成实际损害,受让人是否知道情形等负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日趋多样化,出现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举证困难的问题。首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看看新婚姻法 离婚协议。因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掌握不够明确,以及现有的社会财产制度的局限,故举证困难;其次,是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中,“不合理”的标准难已确定;另外对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受让人是否明知举证困难;并且对于债务人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对比一下最新婚姻法。处分哪些财产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难以界定,举证也十分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又要充分考虑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举证难这一实际情况。通过双方举证,一要审查债务人资产周转情况、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以及债务人诚信程度等基本情况;二要审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主观动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财产是全部还是部分,是还是责任财产;三是审查确定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以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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