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梅,女,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省市职教中心教师,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鑫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康弘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程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金侠,女,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河北省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俊,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刘艳梅与被告北京永康弘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永康弘鹭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艳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萍、王鑫芳,永康弘鹭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金侠、张晓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艳梅起诉称:2007年11月30日,我与永康弘鹭科技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加盟其“永康口腔”连锁店,加盟费为228 800元,并约定永康弘鹭科技公司负责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因其原因造成证照无法办理或者未办理完毕的,其应承担全部费用及退还我所付款项。签约当日,我依约向永康弘鹭科技公司支付了加盟费。此后,我按照永康弘鹭科技公司的要求准备房屋、装修门店、制作户外灯箱并购买医疗器械、污水处理机和办公桌、保险柜等办公用品,同时还雇佣了两名工作人员,前后共花费数十万元,做好了加盟店营业的一切准备。对比一下劳动法 辞职。按照约定,永康弘鹭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为我方办理卫生许可证。但是,永康弘鹭科技公司却一直未能为我办理卫生许可证,致使我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已属严重违约,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我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并判令永康弘鹭科技公司返还加盟费228 800元,赔偿损失911 509.32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201 000元、水电费4080.95元、医疗器械费用65 600元、灯箱制作费3300元、污水处理机费用6000元、办公用品费用7200元、员工工资44 000元以及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4月29日的房租损失580 328.37元。 永康弘鹭科技公司答辩称:首先,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办理证照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不能推论我公司应在签约后三个月内办理完证照。其次,我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合同签订后即向崇文区卫生局递交了申请材料,至今未能办理证照是因为卫生局以区域卫生规划为由不予批准,责任并不在我公司。第三,双方合同的核心在我公司授予刘艳梅特许经营权,代办证照不是我公司的主要义务,在我公司知晓崇文区卫生局因规划原因不予批准办证申请后,及时告知了刘艳梅并通知其更换经营地址,但刘艳梅坚持不更换,所以其至今未能开展经营,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刘艳梅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