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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奖起纷争法院判决共同共有

时间:2012-04-07 15:18来源:谢英娜 作者:chmolc 中国法律网

  江苏徐州市一彩民花4元钱购买体育彩票,喜得500万元的巨奖。然而得奖之后,夫妻双方因大奖的权属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其税后所得400万元巨奖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

  现年27岁的王夫和25岁的苗女住在铜山县大庙镇的一个乡村,双方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因为王夫父母只有2个儿子,王夫和苗女结婚后,就和哥哥王兄一起住在单门独院的私家小楼二楼,王夫父母住在楼下。王夫一方面帮助家里做些生意,另一方面买了辆昌河面包车跑出租。

  2001年4月24日,王夫用4元钱买了两注第01032期江苏省传统型体育彩票,其中的一注中了当晚摇出的特等奖。4月26日,王夫和哥哥王兄及苗女的哥哥等一起来到南京,参加了体彩中心的颁奖仪式,并以王夫的名义领取了税后奖金400万元。

  领回奖金后,王夫认为大奖是家庭所有,于是,他把奖金中的150万元给了父母并用母亲的名义放在银行存了起来,用数十万元为自己和哥哥王兄各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轿车等,以兄弟俩人的名义捐款60多万元,给所在的村修了6华里长、6米宽的水泥路,给村办学校购买了教学设施,资助了两名贫困孤儿上学等。而苗女则认为王夫所得的大奖是夫妻共有财产,王夫未和自己商量,中国音乐学院。擅自处理共有财产损害了她的利益。于是她想方设法取出其中的50万元存到自己的名下,同时夫妻俩因400万元奖金的权属和处理问题发生争吵,关系恶化。7月初,苗女一纸诉状将王夫告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400万元大奖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自行协商:确定400万元大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夫将存在其母亲名下的150万元转存至苗女名下,苗女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同意其撤诉,但王夫此后未将150万元转存给苗女。于是,苗女于7月25日再次将王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400万元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存于王母名下的150万元。8月3日,苗女又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夫离婚

  400万元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两次庭审中,原被告都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夫以4元人民币购买江苏省第01032期电脑体育彩票2注并获特奖,税后实得奖金400万元人民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彩票法尚未制订出台,根据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规则,彩票不记名、不挂失,谁持有效的中奖彩票领奖,奖金属于谁。据此,被告王夫购买彩票、领奖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奖金应属于被告王夫。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工资、奖金……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王夫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巨奖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就400万元财产问题曾达成协议,确认为夫妻共有,并有本案第三人王夫之母和案外人王夫之兄的签字认可,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有效。被告王夫及第三人王夫之母称涉讼的400万元为家庭共同财产,所举证人证言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他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其证明效力低于江苏省体彩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原、被告的协议约定,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所得400万元奖金中的150万元转存本案第三人王夫之母的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依法判决:被告王夫购买彩票所得的奖金400万元属原、被告共同共有。(慈延年 刘静荣 张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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