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程序性违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作为一种逐渐引起关注的违法现象,程序性违法与实体性违法具有显著的区别。一般说来,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一旦构成,一般就会带来实体性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追究上,更是强调所谓的“有违法即有责任”、“有罪必罚”。但是,程序性违法问题则不是这样。有了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不一定会带来程序性法律后果,这里关键要看程序性违法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律师在进行这种辩护时,要抓住其中的重点,在这里我主要讲两点:一个是程序性违法有技术性违法和实质性违反之分。在以前的一些演讲场合,我就提到律师在进行程序性辩护时,要做到“与其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不要动不动就提出“程序性违法”的问题,不要动不动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关键要找出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有些程序性违法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技术性违法”,也就是在程序步骤和顺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说侦查机关在批准会见时拖延了一两天,在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没有见证人在场签字。我们认为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法律程序,但是它们只是技术性违法。与技术性违法不同的是“实质性违法”。主要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具有严重的侵权后果,侵犯了公民的重大权利和利益;另一个是严重破坏了法治原则,比如没有管辖权的机构对案件行使了管辖权,应当经过两审的案件却在一审就结束了,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就破坏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律师对待程序性违法一定要根据后果和性质作出区别对待,不要对所有的程序性违法都一视同仁,而应当把严重的程序性违法,作为辩护的重点对象。第二点,我们还可以从是否能够补救的角度,将程序性违法区分为可以补救的程序性违法和不可补救的程序性违法。有的程序性违法不是特别严重,法院对该行为可以宣告无效,但是应当给予补救的机会。而对于有些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比如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就应将其视为不可补救的违法,法院应当一律宣告无效。因此,程序性辩护要重点抓住那些不可补救的违法行为,而对于轻微的违法则不必穷追猛打,而要求违反法律程序的机关采取程序补救措施,或者在撤销违法诉讼行为之后,责令恢复原状,令其重新实施诉讼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