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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地上权、典权

时间:2012-04-07 22:14来源:破碎流年 作者:花亭老人 中国法律网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劳动。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你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 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例如:中国移动在你家的地上建了一个信号塔,那么中国移动就对这个信号塔享有地上权。

  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例如:房屋所有权者甲将其房屋典当给乙,乙支付典价5万元,约定回赎期3年。期间甲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典物房屋卖给典权人乙,如果房屋价值7万元,典权人乙就应该找补典价5万元与卖价7万元的差额2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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