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早上好,我在2011年08月将自己的一处给了租客,租客先预交了3个月的房租。 到2011年11月房租到期之后,租房者说这段时间经济困难,稍过几天将房租交齐,我想外出打工的人谁没有个困难,于是我就同意了,由于事后我去了国外,不方便当面找他催缴房租。他说马上给我银行汇款,一直没有收到房租的汇款,等我回国了给他打电话,退役军人就业平台。电话停机了。 直到2月末给他也没有联系上,于是我通过小区物业和辖区派出所将锁给换了,门上贴了一个联系方式, 屋内有一些租客的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包括一架钢琴;过了几天另一个小女孩说那架钢琴是她的,此房他是和我租客合租的,想找我要这架钢琴,看着劳动。我说先让租客将水电费、物业费、房租交齐了可以拿走,我说过这话后,这个合租的小女孩多次发短信息辱骂我,我一直也没有与她计较。 后来我又将此房租给了他人,钢琴就保存在我家中,就在今天晚上他带了十几个人,当时现在租我房的 租客一个人在家,声称钢琴是她的小女孩也没有给我打电话告知他要来搬钢琴,在与新租客的干预下,给我打电话说要将钢琴搬走,我不同意(我在外地工作),后来强行将此钢琴搬走,当时我就报警了,110来到之后,说我这是民事纠纷,到法院。 请问我没有与她合约关系,也不认识她,也不能确定这钢琴是她的,她这样做是违法的吗?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我现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衷心谢谢! 期待您的回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