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汉德法官的观点为什么基本上是错误的?
时间:2012-04-08 14:40
来源:憧憬
作者:夜行猫
中国法律网
法官和检察官的回避问题,中国的刑诉法确实设计为当事人权,而不是辩护人权,这是很不科学的。因为被告作为不知法的失去自由的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法官和检察官同他有什么利害关系,也不知道回避权是怎么回事。他只有通过他的律师的法律帮助,外围调查,才能够知道这个法官检察官同他有没有利害冲突,应不应当回避。在这次《刑诉法》修改中,我们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中国的刑诉法现在还没有改,我们只能服从法律,律师确实没有申请回避权。但是,律师有权帮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包括帮助他起草申请,代为当庭表达。因为他是被告的辩护人,所有的行为基于委托,都是可以代表他的。另外,高明的律师,不会直接申请法官回避,而指出该院审理的违法和不当之处,会申请法官报请或者移送管辖。这是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婚育证明怎么写。中国的刑事诉讼,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早就开了先河,高官异地审理已经是百分之百,并没有严格按犯罪地和被告地管辖,异地管辖已是常态。回避实际上已经在进行,只是这是公权启动的。是谁有权利建议法院异地指定审判的?总有一个启动人。检察院行,为什么律师就不能启动这一程序?全国法庭既然有了这种做法,作为诉讼参加人,新工伤保险条例。就有建议权、异议权和否定权。因为司法活动中,合议庭一直是被动的。诉讼的发起,是基于检察院的指控,或者原告的起诉,所有的诉讼活动,没有两造的主动参与,法院无能为力。异地管辖不能由法院自己擅权。说律师提出移送管辖、提级管辖,就是刁难法院、就是玩技巧,是根本不明白这种回避权和建议权的区别。更何况,小河法院在干的还不是回避问题,而是违法问题。这个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因此律师提出的是要求纠正违法、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问题,根本不是玩技巧。(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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