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樊x平在共同犯罪中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不是主犯。 公诉人认为,本案三个共同犯罪人没有具体的犯罪分工,所以吕x龙与樊x平都应当认定为主犯。这一说法与法律有悖不能成立。2011最新加盟项目。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是一般共同犯罪不是犯罪集团的犯罪,不存在组织,领导犯罪问题,在一般共同犯罪中是否为主犯,其标准为在犯罪中是否起了主要作用。5月7日
三岔口代销点抢劫案,樊x平事先知道抢劫,抢劫过程中也到了犯罪现场,对比一下劳动。创业小故事 5000元如何创业 获奖感言范文 ,5000元如何创业 毕业实习总结 。证据足以证实,但是,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樊x平是抢劫主谋,现有证据确能证明樊x平:(1)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2)没有动手抢钱,尚且有证据证明吕x龙,李x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过程中,樊x平讲“不要打他,北京市劳动局。都是熟人亲戚,打坏了不美气。”客观上有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意思表示。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樊x平仅仅是到了抢劫现场,起到了助纣为虐,加强声势的作用,该作用是辅助性的。因此,樊在三岔口抢劫案中只能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