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劳动保障 >

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如何定罪

时间:2012-04-10 05:48来源:傲雪之梅 作者:布丁团队 中国法律网

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如何定罪

来源: 作者:牛克乾 时间:2007/04/26 推荐刑法律师: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在1979年刑法中聚众打砸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想知道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在1979年刑法中聚众“打砸抢”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新刑法规定聚众“打砸抢”不再单独成罪,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对聚众“打砸抢”行为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以及定罪处罚。为体现从严打击的精神,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应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行为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对于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首要分子应如何定罪处罚,认识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对致人伤残、死亡的,并未特别提出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立法如此规定表明,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只应对参与致人死、伤者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首要分子对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是中的主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首要分子应对聚众“打砸抢”中所有致人伤残、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一概认定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对致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应该或者不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观点是片面的。看着今日市况:重磅利好袭来 社保基金大举买入125股。实践中,聚众“打砸抢”的情况比较复杂,要准确地定罪量刑,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聚众“打砸抢”犯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其首要分子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结合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聚众“打砸抢”过程中发生死、伤后果,首要分子在未直接参与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关键是要看其组织、指挥行为的具体内容,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伤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其组织、指挥行为与死、伤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首要分子在对发生侵犯人身权利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心态,组织、指挥多人实施“打砸抢”活动,那么其行为与死、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活动中,强调只能针对财物,不能伤及人身,那么死、伤后果便超出了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对于首要分子不能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实践中,由于聚众“打砸抢”情形比较复杂,要认定首要分子组织、指挥作用的具体内容,必须结合其策划、煽动的言行,在“打砸抢”现场的行为,事后的表现等来具体甄别。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刑事辩护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