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的特征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劳动法全文 。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听听婚姻法 离婚房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3],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看看物业管理费何时收取。取回权的相关规定中国《企业(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即是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原物已灭失或被售出,则权利人只能以物价作为受偿。权利人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进行,并应履行相应义务,如交付保管费、加工费等。取回权可基于所有权或债权产生,可行使取回权的权利人通常包括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等,实践中多表现为取回租赁物、保管物、加工物等。因取回权发生争议时,应通过诉讼解决。许多国家在一般取回权外,还规定有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通常包括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