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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抵押期限 抵押权消灭—— 一起抵押担保合同的成功代理

时间:2012-04-11 16:24来源:回首的沉默 作者:许青平 中国法律网

律师接手该案,根据法理及分析证据后发现,如果以抵押未经担保人同意,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一是举证难度较大,二是即便达到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能完全免除原告的赔偿责任,这就是前任受托律师所面临的两难境地。因此,如果从常规上分析运作,你知道劳动合同范本下载。案件结果对原告不太有利,且前手律师已经在法院碰到钉子了,再按常规方式思考该案代理思路,恐难奏效,只能另辟蹊径。经过仔细分析后,本律师发现,该案如果从抵押权时效上着手,仿佛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收获。因为,你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被告某建行自1997年撤回诉讼后,再没有主张权利,根据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抵押权行使的规定,该案抵押权已经消灭。为此,本律师说服原告将诉讼请求改为:1、请求确认抵押权消灭,抵押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及他项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征得原告同意后,经与主办法官协调沟通,使办案法官确信本律师的观点及意见是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精神,法官同意撤换诉状,变更诉讼请求。再次庭审时,被告方律师的抗辩也显得苍白无力。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消灭,抵押合同无效;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房权证,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判决后,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本案原告的诉讼目的完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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