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为同一村村民。 A为69岁老人,被村委会口头聘为村传达室广播喊话员(无聘用合同),负责村委会相关信件的接收和广播喊话通知,不负责信件的传送。A在村委会工作已有一年半。 A与某天接收到寄给B的平信,并与当天通过传达室广播喊话通知B来取信,连续喊话两天,B未来。第三天,A委托同村的C代送信件给B(C正好去B家附近)。当天,B以收到信太迟为由,来到村委会传达室,对A恶话相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用腿连踢A腰部,将A打倒在地,离开,无其他人在场。A未动手。A经他人发现后通知亲友,并经亲友报警,由120送往医院检查,最后检查结果为腰部软组织损伤,当天回家休息,全过程由村委会派人负责,并垫付了全部费用。事发后第二天,B感觉头部不适,再次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急性脑血管病和高血压,并开了相关诊断证明(医院为二级甲等)全过程由村委会派人负责,并垫负了全部费用。 现A想B,让B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鉴于A、B和村委会三者间的角色,请问A如何完成起诉过程?需做哪些鉴定?村委会又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