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范围及纠纷的诉讼时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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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
我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
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该纠纷但不服其处理决定的,也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申请强制执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九)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十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十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十三)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十四)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十六)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二、不视为侵权的几种情形: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劳动。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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